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 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3-10-20来源: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规定,从2023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在乡老复员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44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提至每人每年248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286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市县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87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提至每人每年240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250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市县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430元;新中国成立后入伍的,提至每人每年239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250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市县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250元。

三、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450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60%,即270元,县级财政承担40%,即180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9510元(取整后每人每月792元,其中5元为我省在国家每人每月787元标准上另行增加的补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670元,市县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840元。

四、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等),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480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290元;余下的190元,省级财政承担60%,即114元,市县级财政承担40%,即76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140元(每人每月845元,其中5元为我省在国家每人每月840元标准上另行增加的补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05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454元,市县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636元。

五、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540元,提至每人每年828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六、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增加40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688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七、提高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130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1021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调整,仍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承担50%。

八、各地要认真落实本地区应安排的资金,统筹省级以上相关资金,切实加强管理,严格落实抚恤补助资金按月发放规定,确保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资金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要扎实做好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工作,优化工作方式、提高确认质效,进一步夯实优抚数据基础,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4. 安徽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3年10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

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年标准

抚恤金月标准

一级

因战

124410

10367

因公

118250

9854

因病

112250

9354

二级

因战

112590

9382

因公

104700

8725

因病

98900

8241

三级

因战

98780

8231

因公

91130

7594

因病

83760

6980

四级

因战

80970

6747

因公

71740

5978

因病

64700

5391

五级

因战

63240

5270

因公

54270

4522

因病

49470

4122

六级

因战

49400

4116

因公

45890

3824

因病

38040

3170

七级

因战

36870

3072

因公

32380

2698

八级

因战

23280

1940

因公

20910

1742

九级

因战

19330

1610

因公

15240

1270

十级

因战

13580

1131

因公

11390

949

注:月标准为年标准除以12,经取整后得出,实际发放金额以年标准为准。


附件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381日执行)  单位:元

类  别

抚恤金年标准

抚恤金月标准

烈属

39490

3290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33290

2774

病故军人遗属

30740

2561

注:月标准为年标准除以12,经取整后得出,实际发放金额以年标准为准。


附件3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

类  别

生活补助年标准

生活补助月标准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86260

7188

红军失散人员

38920

3243


注:月标准为年标准除以12,经取整后得出,实际发放金额以年标准为准。

 

附件4

安徽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         

类  别

中央

年承担

省级

年承担

市县

年承担

年标准

月标准

在乡老

复员军人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

22860

150

1870

24880

2073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

22500

150

1430

24080

2006

新中国成立后入伍

22500

150

1250

23900

1991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

5670


3840

9510

792

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含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

6050

2454

1636

10140

845

部分烈士老年子女(含错杀平反人员子女)

8280



8280

690

部分年满60周岁

农村籍

退役士兵

一年

688



688

57

二年

1376



1376

114

三年

2064



2064

172

四年

2752



2752

229

五年

3440



3440

286

六年

4128



4128

344

七年

4816



4816

401

八年

5504



5504

458

九年

6192



6192

516

十年

6880



6880

573

十一年

7568



7568

630

十二年

8256



8256

688

十三年

8944



8944

745

十四年

9632



9632

802

十五年

10320



10320

860

十六年

11008



11008

917

十七年

11696



11696

974

十八年

12384



12384

1032

新中国

成立前

入党的

部分

老党员

1937年7月7日

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

5650

5650


11300

941

1945年9月3日

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

5105

5105


10210

850

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

300

300


600

50

注:月标准为年标准除以12,经取整后得出,实际发放金额以年标准为准。



来源: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